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和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法对工程项目从开始实施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审计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二章 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自筹资金的所有基建项目;
2.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3.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及装饰、办公室和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