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桂教〔2009〕7 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活力逐步增强,办学质量稳步提高,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发展新阶段。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持续增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更加稳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为使高等学校依法建立起自主办学、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各部门和学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工作全局,充分认识财务工作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高等学校财务工作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目标,为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服务,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为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高等学校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一)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二)理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中财力办大事。高等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当家理财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财力相对集中管理的前提下,经费的使用权可适当下放到校内二级单位。
(三)高等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并对其实行会计委派制,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业务考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充分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高等学校应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建立起“校(院)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院)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向上级负责,确保各层次各环节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为加强高等学校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减少决策和工作上的失误,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财经工作,提倡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防止个别领导大权独揽,盲目决策,贸然行事。对于学校的年度预算、重大财务开支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等都必须经学校财经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五)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人,应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二年以上的财务工作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任用与变动,应由校(院)长提名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
(六)高等学校应增强财务管理创新意识,探索建立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在内部经济管理中,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各校应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建立资源有偿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的运行成本,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高等学校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学校配置教育资源的手段,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组织力量认真抓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和预算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不能将“负债经营”或赤字预算作为学校经济工作的策略或预算的指导思想。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支出预算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二)高等学校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预算一经正式确定,就应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
各高等学校要依法积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预算的实现,并及时、足额收缴入账。学校预算外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擅自缓缴、截留;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坐收坐支;不得将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的收入脱离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同时高等学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良好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经,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多方筹集资金。
2.正确处理好“吃饭”与“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学校的各类支出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结构,在人员经费的安排上,既要有利于建立内部激励机制,满足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需要,又要随着办学效益的提高,逐步改善全体教职工待遇。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支出过分向个人分配倾斜。逐步扩大公用经费的比例,使经费向教学和科研倾斜,加大对教学基础设施、重点学科建设、师资建设、设备和图书购置等发展性支出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和发展后劲,从而达到合理配置有限的教育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改革、发展、稳定三兼顾的目的。
3.高等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后,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在项目间进行调整的,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加强预算控制,维护预算的约束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高等学校要加强预算的刚性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要建立健全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谁签字,谁负责。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有效节约办学经费,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五)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管好用好科研管理。
1.高等学校申请获得的财政性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高等学校获得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按照有关合同规定执行。
2.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3.高等学校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重点加强对项目管理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有关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四、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自治区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高等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待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事业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办学支出;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职能部门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要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各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收费。
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构建健康有序的理财环境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既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义务。高等学校的校(院)长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国家发布的各项规定具体化,并作必要的补充,制定出适合于本校的、操作性强、渗透到财务工作各个环节的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和检查监督,通过一系列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形成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内部会计控制环境。
(一)高等学校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目标:规范学校内部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防止舞弊行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高等学校要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会计控制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
(三)高等学校要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包括以下内容: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此外,高等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本学校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测试评估,及时发现内部会计控制的重大缺陷并加以改进。
六、树立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保证高等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高等学校要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学校财经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进行全面
的防范和控制。
(一)货币资金管理风险的防范。
随着政府教育拨款的增加,学校筹资能力的增强,高等学校货币资金的规模日益增大。学校必须从内部控制制度、人员安排等方面把好货币资金管理关,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内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及贪污、挪用学校资金的现象发生。高等学校校内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适当集中财力,加强内部资金管理,防止体外循环,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从事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储蓄或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不得从事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防止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
(二)债务风险的防范。
适度负债作为高等学校筹集发展资金的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高等学校应本着积极稳健的原则,强化贷款风险意识,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妥善管理好学校的债务。
1.明确负债资金的使用范围。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的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建设等专项用途,不得以贷款资金来发放工资、津贴或用于学校日常
运转的开支。
2.加强财务分析,合理确定负债预警临界点,确保学校适度负债。学校应根据自身预期的事业收入情况,分类控制借款规模,防止债务过重,影响学校正常的资金周转。
(三)校办产业连带责任风险的防范。
高等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管理,按照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校办产业管理,防范校办产业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等学校应尽快完成对校办产业的改制,实现校企分离,明晰产权关系和明确责任关系,规范校办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引入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要对现有校办产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投资手续不全,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学校与企业之间账务处理不一致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对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较大风险或对学校贡献率低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关闭,并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避免留下隐患。
(四)经济合同风险的防范。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查(有关经济条款)、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七、加强财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并建立民主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各高等学校在接受外部财务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建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对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一)明确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责。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监督内容主要是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高等学校财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履行监督权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高等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二)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
高等学校内审机构是学校内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不可替代部门。高等学校内审机构负有对本校一级和二级财务以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能。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办法和程序,规范审计行为,落实审计监督责任制,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及资金和资产安全,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要利用内审力量,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三)逐步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报告制度,结合校务公开,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物价、税收等部门对高校的审计、检查。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高等学校校(院)长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学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内容。
(四)切实加强对二级单位的财务监督。
高等学校必须结合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对所属二级单位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二级单位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向银行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重要经济合同的签署等应向学校请示或报告。
八、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高等学校应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一)高等学校必须落实资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从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到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都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于非经营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如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等,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年度盘点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同时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三)高等学校处置重要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高等学校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必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大额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须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相应冲减或增加资产账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管理不善使学校资产受到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高等学校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九、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专项资金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和重大经济事项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真实、完整地揭示学校财务状况,是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作为独立法人的高等学校应尽的经济责任。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学校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上级管理部门。
(二)建立专项资金财务报告制度。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前,应编写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项目实施中,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学校用非财政拨款资金自行安排的专项经费,必须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可能,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并在年度的学校预算中予以反映,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质量优良。
(三)为及时掌握、了解高等学校经济状况,高等学校应对如下重大经济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1.购置或转让土地;
2.重大对外投资或合作项目;
3.学校向银行贷款事项。每年年度终了,高等学校应向主管部门报送债务总额、期限、还本付息等方面的情况;
4.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补助津贴政策外,学校出台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事项;
5.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加强财会队伍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关心财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为学校财务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按照择优聘任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符合条件、有从业资格且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壮大充实财会队伍,同时重视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强化财会人员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高等学校要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由单纯的会计核算电算化向财务管理全面信息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推进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支持校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同时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十一、逐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测、检查和评估
高等学校财务评价是一个多目标的系统,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财务和会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高等学校财务综合评价体系,全面系统地分析高等学校财力资源的配置状况,掌握学校财务的总体实力,分析和比较学校的办学效益,检查和监督学校的财务风险。建立以绩效和风险评价为核心,以财务综合实力为辅助的考核评价系统和追踪问效制度,以便能正确评价高等学校财务运行和管理状况,帮助各高等学校分析财务问题,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提供依据;帮助宏观管理部门正确了解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了解财务风险,为分类指导和制定财政政策及奖罚政策提供依据;通过合理的评价,从总体上起正确的政策性导向作用,将财务管理的基本思想融进评价指标之中,通过财